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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用户协议强制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李某在京东平台选购某品牌智能电视(价值2000元),下单时发现平台用户协议中规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平台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平台有权单方面解释协议内容'。收货后发现电视存在屏幕闪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时被平台以'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强制仲裁'为由拒绝。李某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进行显著提示,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辩称用户协议为交易必要条件,消费者默认同意即视为接受约束。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显著性及公平性,发现条款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且排除了消费者诉讼权利,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用户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未显著提示,且存在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情形,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判定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需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维权合理费用,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497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诉讼权利,强化平台责任边界。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