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预售家电超期未发货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京东平台预定一款价值4500元的智能空气净化器,订单备注注明‘预售期30天’。但商品实际在预售期结束后15天仍未发货,且京东客服以‘供应链延迟’为由拒绝退款。李某多次催促未果,发现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仅标注‘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未明确发货时限及违约责任。为维权,李某调取订单记录、物流信息及平台规则,发现该商品在预售时已标注‘预计发货时间’为2023年7月5日,但最终未履行。李某认为商家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案件因涉及平台规则与商家承诺的冲突,成为纠纷焦点。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商家预售时标注的发货时间与平台通用规则的效力,认定商家承诺具有合同约束力。
判决结果
判决解除预售合同,商家需全额退款并按日支付0.5%违约金,共计赔偿4800元。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确立预售商品需以明确承诺替代模糊规则,平台应强化对商家履约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