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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杭州某美妆旗舰店未付款违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李某在淘宝平台的杭州某美妆旗舰店购买了一款进口口红,商品价格为580元,订单生成后李某未按时完成支付。商家在订单备注中注明‘逾期未付款视为自动放弃,需支付10%违约金’。李某称因误操作未及时付款,且平台未明确提示违约条款,主张自身无主观恶意。商家则认为李某故意拖延付款,已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商品损失。纠纷发生后,商家通过平台介入催促付款,李某在支付超期7天后完成付款,但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平台调解未果,商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商家提供的订单详情及平台规则,认定商家未尽充分提示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无权单方收取违约金,李某需支付商品价款但无需额外赔偿。

涉及法律

《民法典》第58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需对格式违约条款履行显著提示义务,避免商家滥用条款牟利。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