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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预售家电违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消费者张某在某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德国进口的智能空气净化器(订单号:20230517A12345),金额为2800元。该产品标注为预售商品,平台显示预计发货时间为6月15日。然而,直至7月中旬张某多次催促后,商家仍以‘库存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并声称‘预售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期间商家通过站内信告知发货延迟,但未提供新的发货日期或解决方案。张某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且未按约定时间履约,遂申请平台介入。平台以‘商家为境外主体,履约周期较长’为由未予支持,张某最终提起诉讼。案件涉及跨境物流时效与合同履行标准的界定,以及平台责任划分问题。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了平台预售规则及订单详情,认定商家未明确告知发货延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期限,且未履行及时沟通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款并赔偿实际损失500元。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

案件意义

明确跨境电商预售商品需以合理方式告知发货延迟,强化平台对商家履约监督责任。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