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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美妆旗舰店‘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李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旗舰店购买价值2800元的进口精华产品,订单备注中注明‘若商品缺货,商家有权修改订单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李某付款后,商家以‘库存不足’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并拒绝退款。李某多次与客服沟通无果,遂向平台投诉。商家在回复中强调其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声称‘最终解释权’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且未明确标注为加重消费者责任。经查,该旗舰店为第三方入驻商家,订单取消前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也未提供替代方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公平性规定,以及单方面取消订单是否构成违约。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发现商家未对格式条款进行显著提示,且条款内容实质剥夺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认定‘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

案件意义

明确格式条款中‘最终解释权’不得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强化平台责任审查义务。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