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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美妆平台强制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某美妆店铺购买价值1200元的进口护肤品,订单完成后发现平台用户协议第9条约定‘所有纠纷须通过本平台指定仲裁机构解决,法院无管辖权’。张某在商品页面未注意到该条款,且商家客服未主动提示。同年5月,商品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张某要求退货并索赔,商家拒收商品并拒绝协商。张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条款排除诉讼权利属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审理中,商家辩称已通过页面提示履行告知义务,但法院认为该条款未采用显著方式提示,且剥夺消费者核心诉讼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应属无效。

审理过程

法院认定平台未尽明确提示义务,且条款内容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作出判断。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用户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无效,支持张某起诉维权请求,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第496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诉讼权利,强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