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强制仲裁案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成都消费者李某在京东平台购买高端空气净化器,订单后附平台用户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要求‘争议须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商品交付后运行异常,检测报告显示滤芯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遂依据用户协议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发现该条款可能排除其向法院起诉权利。李某认为该条款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要求撤销仲裁协议并诉讼维权。京东平台以用户协议已默认勾选为由拒绝配合。案件涉及平台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及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保障。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用户协议签订过程,发现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且条款内容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
判决结果
认定强制仲裁条款无效,允许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
案件意义
确立平台用户协议中排除诉讼权利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