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强制仲裁条款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价值6800元的进口保健品,平台用户协议第12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须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收货后发现产品未标注生产批号且存在成分争议,王先生提出退货申请遭平台拒绝。平台称根据用户协议需通过新加坡仲裁解决,且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王先生遂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该强制仲裁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案件审理中,法院调取平台注册流程发现该条款未以弹窗形式单独提示,且消费者在注册时未实际阅读完整条款。平台作为跨境交易主体,其用户协议中文版本存在条款歧义,导致消费者维权程序受阻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强制仲裁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消费者选择诉讼的权利规定,且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
判决结果
裁定中止仲裁程序,允许消费者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案件意义
确立跨境平台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中国消费者法定诉讼权利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