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妆品牌预售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王某在淘宝平台购买某国际美妆品牌2023年新款口红套装,订单金额1280元,支付了50%定金640元。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标注预售周期为30天,但实际在约定时间届满后12天仍未发货。王某多次通过订单客服和私信催促,商家仅以‘供应链延迟’为由拖延。5月25日,王某申请全额退款,商家拒绝并称‘已扣除定金’。期间王某发现该品牌其他店铺同步预售相同商品,但实际发货时间比本订单晚15天。6月1日,王某向平台投诉,平台介入后商家仍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退款。王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履约构成违约,并要求返还定金及赔偿维权成本。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商家预售公告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且未提供供应链中断的有效证据。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未履行预售发货义务,且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延期原因,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关于履约时间的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返还全部定金并赔偿平台处理费用,支持消费者主张的退款请求。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预售商品需严格履行发货时间承诺,商家不得以模糊理由规避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