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条款无效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林女士在淘宝平台‘悦美美妆专营店’下单购买某进口面霜,订单金额680元。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并以‘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退换货。林女士收货后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色号偏差,多次与客服沟通无果。商家以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其单方解释权,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明确提示义务。纠纷持续两个月,消费者通过平台介入、12315投诉等途径维权,期间商家多次修改退换货规则但始终未实际履行。案件涉及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消费者主张该条款属于对主要权利义务的排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商家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履行情况,认定商家未尽到显著提示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退还全额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认定‘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格式条款中‘最终解释权’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