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美妆预售订单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原告张某在某跨境电商平台(东南亚某国本土平台)订购了一款韩国进口的定妆喷雾(单价980元,订单金额合计12000元),商品标注为预售商品,预计发货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张某支付全款后,平台多次推送通知称因海外仓库物流异常导致发货延迟,但直至2023年7月10日仍未发货。期间张某多次联系客服,商家以‘海外订单不可取消’为由拒绝退款,平台亦未明确告知发货时间变更的具体原因。张某认为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履约,且未提供有效物流证明,构成根本违约,遂向平台投诉并申请仲裁。平台以‘预售条款已说明可能延迟’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商家则主张物流问题属于不可抗力。
审理过程
仲裁庭审查了订单详情及双方沟通记录,发现商家未在商品页面明确标注发货时间变更条款,且平台未履行提示义务。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裁决商家3日内全额退款并赔偿运费及平台介入费用。
涉及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对预售条款的提示义务,强化商家履约责任,遏制‘预售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