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杭州某美妆旗舰店未付款违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王某在淘宝平台杭州某美妆旗舰店下单购买价值1280元的进口眼影盘套装,商品页面明确标注‘付款超时视为放弃订单’。王某于4月5日15时完成下单,但因临时更换购物车商品,于4月7日22时才支付尾款。商家以王某未在24小时内付款为由,于4月8日10时取消订单并扣留其支付的50元定金,同时要求赔偿200元违约金。王某主张其付款时间未超过平台默认的72小时付款期限,且商家未在订单页显著提示具体付款时间要求。商家称其商品页面已通过平台审核,格式条款有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王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认为商家滥用格式条款并擅自挪用定金,平台介入后未能达成调解。案件涉及电商平台对付款时限的默认规则与商家自主约定的冲突问题。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发现商家未就付款时限进行实质性提示,且未证明其条款已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平台虽设定72小时付款期,但商家单方缩短至24小时缺乏合法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返还定金50元并免除违约赔偿请求,认定商家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涉及法律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默认规则与商家自主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消费者知情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