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智能手表逾期未发货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原告李某在京东平台购买某品牌智能手表(单价1500元),选择预售服务并约定6月15日前发货。订单生成后,商家未按承诺时间发货,且在6月18日平台通知发货延迟时,仍以'缺货'为由拒绝提供具体发货日期。李某多次联系客服并申请退款,商家仅提出'已按约定时间发货'的模糊说法。直至7月5日,李某发现该商品实际已停止预售,且商家未提供任何发货证明。案件涉及预售合同中关于发货期限的约定,以及平台对此类纠纷的监管责任。消费者主张商家违约并要求三倍赔偿,商家则以'预售商品具有不确定性'为由抗辩。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认定商家在预售商品中未明确标注可能延迟发货的特殊风险,且未能提供有效发货凭证。平台作为经营者未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全额退款并赔偿违约金500元,认定商家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关于履约期限的规定。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预售商品需明确发货时限及风险告知义务,强化商家诚信履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