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智能手表逾期未发货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某品牌智能手表,订单金额1500元,选择预售模式并注明发货时间为6月15日前。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标注预售周期为30天,但系统显示该商品为平台自营商品,未标注具体发货时间。6月15日商家未发货,张某多次联系客服要求退款,商家以'因疫情导致物流延迟'为由拒绝。7月1日张某申请平台介入,发现该商品实际库存为零且无补发计划。平台调查发现商家在预售期间已取消合作,并将订单转给第三方卖家,但未及时通知消费者。7月15日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平台最终判定商家构成违约,但未明确是否适用三倍赔偿。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商家预售公告与订单确认页面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重点分析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的矛盾点。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全额退款请求,但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恶意违约,未支持三倍赔偿主张。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157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自营商家需对预售商品的履约能力承担更高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