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款订单违约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通过拼多多平台于2023年4月15日购买某品牌进口面膜套装,订单金额680元。张某在下单后因商品页面显示的赠品信息存在误导,决定暂缓付款。直至4月25日仍未支付,商家于次日以张某违约为由取消订单并扣留其支付的200元定金。张某主张平台未明确标注付款期限,且赠品条款存在歧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商家提交的订单确认页面显示‘未按时付款视为违约’的条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条款已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法院查明商家在取消订单时未履行催告义务,且定金条款与商品价格存在明显矛盾,最终认定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判决商家退还定金并赔偿张某因误操作产生的时间成本损失。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商家是否履行了付款期限的明确告知义务及催告程序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诉求,判决商家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涉及法律
《民法典》第58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需对付款期限条款进行显著提示,消费者未付款不必然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