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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用户协议强制仲裁条款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北京刘先生在京东平台购买价值8500元的进口空气净化器,收货后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京东用户协议第12.3条约定'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刘先生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该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他向平台申请售后被拒,遂向法院起诉。京东以'用户协议已勾选同意'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有效,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经核实,该用户协议更新于2022年7月,但未在商品详情页进行更新说明。

审理过程

法院认定京东未履行《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的显著提示义务,且仲裁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的主张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

案件意义

确立平台协议中排除诉讼条款的无效认定标准,保障消费者司法救济权利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