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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平台强制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消费者李某在京东购买某品牌智能手表,总价2999元。订单完成后,京东平台以用户协议中‘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条款为由,拒绝李某就商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李某指出该条款未通过显著方式提示,且违反《电子商务法》关于消费者诉讼权利的规定。平台主张其用户协议为合同必备条款,消费者默认同意即视为有效。李某因此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平台未履行提示义务,且仲裁条款排除法定诉讼权利,属无效条款。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支持李某向法院起诉的请求。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

案件意义

确立平台协议中排除诉讼权利条款的无效认定标准,保障消费者司法救济权。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