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城强制仲裁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成都消费者王女士通过微信私域商城购买某虚拟商品(电子课程),支付680元后发现用户协议中规定'争议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不得向法院起诉'。王女士认为该条款排除了其诉讼权利,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定,遂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商家辩称用户协议已通过弹窗形式确认,且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约定。案件涉及微信商城用户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虚拟商品交易中的权利限制问题。法院查明商家未对仲裁条款进行显著提示,且该条款影响消费者核心权利。
审理过程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判定强制仲裁条款无效,确认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商家强制仲裁请求,支持消费者诉讼权利。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仲裁法》第5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
案件意义
界定平台协议中权利限制条款的合法性边界,维护消费者司法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