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马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马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时,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权,在某省属国企并购案中故意隐瞒关键财务信息,伪造审计报告,帮助关联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收购国有资产。其通过虚构债务、虚增交易成本等方式,使改制企业规避国有资产流失认定,个人从中收受某企业负责人好处费共计28000元。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国企改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启动调查程序。马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其行为造成涉案国企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420万元。案件涉及的改制方案因程序违法被重新启动评估,导致项目延期6个月,引发多起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马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了关键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违法所得28000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任何司法干预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