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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金融监管领域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某县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高某在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人员张某违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故意隐瞒其骗取贷款的事实。高某通过伪造企业经营状况证明、虚增抵押物价值等手段,帮助张某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2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剩余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账户。2023年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高某长期包庇张某,导致银行重大损失并扰乱金融秩序。高某在审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剩余220万元未追回,其行为造成国家金融资产损失逾3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移交后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调取原审卷宗及新证据,最终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金融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危害金融安全,警示权力必须在监督制约下规范运行。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