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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处级干部卢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某市财政局采购处处长卢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贿赂共计15万元。通过篡改招标文件、伪造资质证明、操纵评标委员会等方式,故意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人被排除在外,导致3家无罪企业负责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达42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2023年5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卢某违规干预案件线索,遂移交检察机关侦查。经司法鉴定,卢某通过虚假材料使2家涉案企业承担虚假诉讼成本,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某以受贿罪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了审计报告、评标记录等关键证据,核实了其徇私枉法行为与案件结果的直接关联。

判决结果

二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干预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