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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崔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崔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多起金融案件审理。其通过伪造证据、篡改案件材料等方式,为某涉金融诈骗企业洗脱罪名,收受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620万元。2022年6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异常资产变动,启动初核程序。崔某在调查中拒不配合,但后主动退缴赃款300万元。其行为导致该企业持续违规操作,造成国家金融损失逾8000万元。2023年3月,某省监察委员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司法审计,崔某非法所得与金融监管失职存在直接关联,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调取关键证据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彰显司法审判中干预案件的严重后果,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维护金融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