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田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改制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伪造企业债务凭证、隐匿资产转移证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规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其先后两次向司法机关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导致涉及国有资产价值280万元的财产损失未被追缴。2023年1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田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启动调查程序并锁定其伪造证据行为。案发后田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该案因证据链断裂导致原审判决无罪,现经再审程序发现关键证据,确认其通过毁灭原始财务资料、伪造法律文书等手段掩盖犯罪所得,造成国有资本严重流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纪委监委调查发现关键线索后移送司法,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认定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田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伪造的司法证据材料依法予以销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领域工作人员须严守法律程序,杜绝证据 manipulation 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