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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卫健委科员汪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汪某于2018年至2021年任职于某市卫健委医疗监管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在处理某药品质量抽检案件时,其通过伪造检验报告、销毁原始检测数据等方式帮助涉案企业掩盖违规事实,导致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2021年6月,市纪委监委在医疗腐败专项整治中发现线索,经审计部门核查确认其伪造证据行为。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造成当地医疗机构使用劣质药品导致3名患者健康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监管秩序,引发群众对医疗安全的广泛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后,因证据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汪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医疗监管人员须严守证据审查职责,任何篡改证据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维护司法公正关乎民生福祉。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