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期间汪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汪某在某省属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用负责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篡改财务数据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虚增债务规模,导致原国企在破产清算中少承担50万元债务。其先后三次收受好处费共计3.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2年7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国企改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启动调查程序。汪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造成国企国有资产流失,引发职工集体信访,损害政府公信力。案发后,涉案企业追回部分损失,汪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汪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关键证据,核实其在国企改制中违规操作的细节,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