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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郭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郭某利用担任某县政府采购中心科员的身份,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在市政工程采购中多次采信虚假材料。其与多家承包商勾结,故意隐瞒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帮助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中标,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亲属名下投资公司转移。2023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郭某在案件审理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因质量不达标引发安全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12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引发群众对基层权力监督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郭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郭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政府采购的严重危害,警示必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