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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科员魏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魏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科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50万元。通过伪造信贷审核资料、篡改风险评估报告等方式,故意包庇存在违规担保行为的某小额贷款公司,导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经审计发现,魏某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20万元通过其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在纪委监委调查中,魏某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80万元,但造成李某企业因错误刑事立案损失经营收入超3000万元。该案暴露出金融监管领域司法腐败问题,严重损害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魏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确认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并追加财产刑。

判决结果

魏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与金融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