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国有企业原科级干部沈某徇私枉法使无罪者受追诉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沈某在某省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其通过伪造员工档案、篡改财务凭证等方式,使两名实际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被错误纳入追诉范围。涉案金额共计3.2万元,其中收受改制企业贿赂2万元,贪污国有资产1.2万元。2022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改制期间资产处置异常,遂启动调查程序。沈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认罪。案件导致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受损,两名无辜员工被错误羁押37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沈某无罪,检察机关以新发现的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经法庭调查认定其干预司法行为,最终以徇私枉法罪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沈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需规范司法介入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