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科级干部汪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汪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某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共计2.8万元。其通过篡改施工资料、伪造工程验收记录等方式,故意使无资质企业以虚假材料参与投标,导致实际无罪的施工负责人李某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汪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错误。2023年4月,某县纪委监委在办理工程领域腐败案件时发现汪某涉嫌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调查,汪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约50万元,李某名誉受损并被错误羁押37天。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2年,汪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最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判决结果
汪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违法所得2.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任何利用职务干预案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