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杨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在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伪造招标文件、泄露投标信息等方式,为三家建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企业贿赂20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投资,5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2022年5月,该县纪委监委接群众举报启动调查,发现杨某多次干预招投标程序导致多个市政工程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在初审阶段,杨某拒绝配合调查并销毁部分证据,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及社会公众信任受损的后果未予弥补。其行为直接导致中标企业资质造假问题频发,致使公共工程预算超支达870万元,引发多起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二审期间,法院调取补充证据,核实杨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伪造材料、干预评标等关键事实,最终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杨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违法所得2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权力监督必须延伸至司法裁判环节,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