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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吕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吕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省属企业改制负责人财物共计300余万元。该企业原董事长李某在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吕某通过篡改审计报告、销毁关键证据等方式帮助其掩盖犯罪事实,致使国家损失逾8000万元。2022年群众举报引发调查,发现吕某长期收受李某贿赂且存在干预司法行为。案件经初审认定吕某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因证据链不完整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期间吕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秩序,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侦查,初审以徇私枉法罪起诉后启动再审程序,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吕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国企改制领域更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