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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蒋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蒋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通过篡改企业破产清算材料、伪造债务凭证等方式,故意使三名无罪员工受到刑事追诉,导致三人被错误判刑并失去工作。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子女留学及境外房产购置。2022年审计发现该问题后,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立案审查,蒋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蒋某在案件侦查阶段配合调查,但在原审中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犯罪。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其伪造证据的完整链条。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移送线索后,由省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中级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权力监督必须贯穿国企改革全过程,防止司法权被利益集团操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