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育局原督导室主任何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督导室主任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干预教育机构年检工作。其通过篡改检查报告、销毁关键证据等方式,包庇该县某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李某,帮助其隐瞒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等事实。何某先后收受李某现金共计2.8万元,并利用职权为该机构办理虚假年检合格证明。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群众举报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时,发现何某与李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该培训机构因何某的包庇行为,两年内非法获利达60余万元,导致多名学生家长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破坏当地教育监管秩序。何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组织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与监管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