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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高某利用其担任某市税务局稽查处处长职务便利,在税务执法检查中故意包庇三家企业,帮助其隐瞒偷税漏税事实。通过篡改税务案卷、伪造检查报告等方式,掩盖企业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违法问题,致使涉案企业累计逃税300余万元未被追缴。2022年,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高某与涉案企业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将其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发后,高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50万元赃款用于其亲属在海外置业。案件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纳税人普遍不满,导致多起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原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全面调取案卷材料并重新鉴定财务数据,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执法公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