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人员曾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科级干部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12万元。通过篡改环境检测数据、伪造执法记录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规避环保处罚,导致企业持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案发后,纪委监委在专项督查中发现环保执法存在系统性偏差,启动调查程序。曾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交代其余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造成当地河流水质长期超标,生态修复费用达50万元。案件经审计确认,曾某在3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导致企业非法获利逾3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