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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处长蒋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处长期间(2018-2021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150万元。通过篡改环境检测数据、伪造企业整改验收报告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规避环保行政处罚,导致企业持续违法排污达3年。2022年6月,纪委监委在查办该企业环境污染案件时发现蒋某存在利益输送痕迹,经初核后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蒋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其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协助企业获得不当民事赔偿,造成国家环境治理资金损失超200万元。案件涉及多起行政许可审批与行政处罚争议,引发社会对环保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围绕证据合法性与裁判公正性展开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蒋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其收受的200万元贿赂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司法腐败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警示公职人员须坚守法律底线,维护环境执法权威。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