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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工作局原科员卢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卢某在某市金融工作局担任科员,负责企业贷款审批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篡改信用评级材料等方式,为三家关联企业违规办理贷款手续,累计造成国家金融损失42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境外购房,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拒不交代全部犯罪事实。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卢某所在单位存在重大金融监管失职问题,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卢某通过操控贷款审批流程,帮助特定对象获取贷款资格,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5%,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原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其犯罪,但再审程序中调取的银行流水及电子数据证实其主观故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最终认定卢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卢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利用审判权干预司法活动的危害性,警示权力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