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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主任林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林某在担任某县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某国有企业资产清算工作。其通过收受企业负责人财物,指使下属采信伪造的资产评估报告与人员安置方案,帮助该企业虚增可安置职工人数,非法套取改制补偿资金共计2.3万元。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账目存在重大异常,遂移交监察机关调查。经查证,林某多次篡改审计材料,伪造3名职工档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约50万元。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及社会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经调取审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于2022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结合证据材料与认罪态度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林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应严格审查材料,杜绝权钱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