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中曾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时,利用审核改制材料职务便利,接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280万元。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采信虚假材料,违规通过改制方案。其行为直接导致该省属国企国有资产流失320万元,相关虚假材料至今仍在工商档案中留存。2022年4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国企改制程序异常,遂启动问责程序。经监察委初核,曾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认罪悔罪。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材料审核程序,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