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原办事员曾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曾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税收征管科办事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辖区企业负责人刘某贿赂,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违规减免税款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缴纳税款共计280万元。案件线索于2022年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发现,审计部门在核查某企业退税申请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曾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其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税务稽查程序,导致县税务局在2020年税务专项检查中遗漏该企业偷税行为。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多起纳税人信访投诉。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发现线索后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核实曾某伪造证据、干预执法的违法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曾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执法公正,防止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司法活动,损害国家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