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员谢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谢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科员职务之便,在查处某化工企业非法排污案件中,收受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120万元。其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销毁证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导致企业持续违规排放污染物达18个月。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中发现线索,启动调查程序。谢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当地河流水质长期超标,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预估超过500万元。经审计确认,谢某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干扰执法程序,严重损害环保执法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谢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的8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4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破坏监管秩序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