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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姚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姚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省交通投资集团董事长,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施工企业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伪造工程验收材料,隐瞒工程偷工减料事实,导致项目质量严重不合格。在司法机关调查张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姚某通过干预证据收集、篡改财务记录等方式包庇张某,涉案金额达15万元。该违法行为造成某省高速公路桥体坍塌事故,致3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姚某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司法公正。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审理,于2023年3月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彰显司法机关对国企高管徇私枉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工程质量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