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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期间厅级干部姚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姚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产核验报告、篡改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为关联企业非法获取国有资产提供帮助。其通过虚构债务抵消、隐瞒资产转移等手段,使改制企业少评估300万元资产价值,非法获取国家补偿款280万元。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国企改制档案异常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锁定姚某与涉案企业负责人间的利益输送链条。姚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赃款被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该行为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8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引发职工集体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环节监督缺失风险,警示司法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改革进程。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