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队员杨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成员时,利用负责环境影响评估核查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15万元。通过伪造现场检查记录、篡改污染物排放数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通过环保审批,导致其违规建设项目长期运行。案发后,该县纪委监委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杨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持续受损,相关区域水质指标长期不达标。经评估,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对区域生态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后由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杨某伪造材料、受贿情节及生态损害后果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境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