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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原处长马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马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公司承揽市政工程提供帮助。其通过篡改工程验收报告、伪造监理签字等方式,包庇该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伪造资质等违法行为,导致多处道路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隐患。案发后经巡视巡察发现线索,市纪委监委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查明马某收受该公司贿赂共计2.8万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3年5月,马某主动退缴赃款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但因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案发单位已对涉案工程进行返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马某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监管秩序,危及公共安全。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补充调取工程验收档案,法院二审认定关键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