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执法监督处处长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处长时,利用职权干预环境执法案件。其通过篡改企业排污检测数据、伪造现场检查记录等方式,为某企业违规排污提供便利,累计收受企业贿赂5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发现于某长期存在执法不公问题,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核实,于某在案件审理中多次向审判人员施压,导致本应追责的企业负责人仅被处以轻微行政处罚。于某在初查阶段退还赃款3万元,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主要犯罪行为拒不认错。该行为直接导致某流域持续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生态损失逾200万元,严重损害环保执法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于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