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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刘某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刘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干预税务案件审理。在处理某企业偷税案件时,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贿赂共计2.8万元,通过伪造证据、篡改办案材料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其犯罪手段包括私自修改案件调查报告、授意下属不按规定立案及违规结案。案发后,经群众举报,某省纪委监委于2023年1月立案调查,省检察院随即介入侦查。刘某在初审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承认错误,但未如实交代全部涉案事实。案件造成某企业偷税金额进一步扩大至120万元,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达36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重点审查案件证据链完整性及刘某主观故意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人员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防止权力滥用破坏税收法治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