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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原队长董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队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当地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320万元。其通过篡改排污检测数据、违规审批环评报告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环保处罚,导致多起环境污染事件未被依法处理。案发后,群众举报线索引发县纪委监委调查,发现董某存在长期受贿及渎职行为。董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其余赃款仍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案件造成当地水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持续两年未完成。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认定董某在执法过程中严重失职,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初核后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侦查期间董某主动退赃,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董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干部必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权力寻租行为,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