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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副局长周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周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副局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本单位税务干部李某,帮助其隐瞒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犯罪行为。周某通过篡改税务稽查报告、伪造证据材料等方式,掩盖李某为某企业非法提供虚假税收优惠的违法事实,收受该企业负责人张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及价值0.8万元的购物卡。2022年5月,群众举报周某包庇行为,县纪委监委启动调查程序,发现其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周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达35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案件审理期间,周某所在单位配合提供案发时的工作档案,证实其长期存在干预执法、选择性办案的违规操作。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核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结合原审卷宗与新发现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判。

判决结果

周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执法中立原则,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税收秩序造成破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