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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蔡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蔡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房地产企业提供非法帮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篡改贷款审批流程等方式,协助上述企业骗取银行贷款共计280万元。其中涉及某市某银行2019年房地产项目贷款审批案,蔡某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现金15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该局多起贷款审批异常情况后,纪检监察机关对蔡某启动调查,查实其通过操控信贷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使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通过审查。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二审阶段仍以其职权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累计达300万元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导致某市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逾200万元,引发多起金融纠纷案件。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蔡某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其退赃情节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司法权异化为谋私工具,维护信贷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